问:农户在建养殖场时选址不符合乡镇规划和环保要求,乡镇政府不同意建设,但农户已经建设完成。目前,该项目用地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条件,但无法办理手续,国土部门该如何认定及查处?
答:就设施农用地选址问题国家层面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127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因此,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关于畜禽规模养殖的环保要求问题,《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因此,建设养殖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养殖场选址不合法,不能补办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对于这种无法办理手续的设施用地,国土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另外,对于该处用地,乡镇政府也负有督促纠正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