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4年,王某购买了一宗无合法手续的土地,并建成六间二层门面房。2002年,王某为其中四间门面房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王某将四间门面房及后院共555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高某,高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在四间房上续建了第三层房屋。
现在,国土局能否对王某1994年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如处罚,在没收其非法占地建筑物时,能否没收高某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其续建的第三层房屋?
安徽省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张启业
答:此案比较复杂,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清楚,还涉及房屋所有权证问题。
一般来说,违法用地要与房屋所有权证联动处理。王某是在2002年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当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办理房屋登记,都要提供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材料。既然涉案房屋无合法用地手续,那么,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或者是申请人伪造有关材料骗取登记发证,或者是房屋登记机关审核把关不严,错误初始登记发证。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王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效力存疑。因此,2004年的变更登记也存在问题。即使当事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本案违法占用土地事实存在,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王某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理。至于高某续建的第三层房屋,也应属于违法建筑物,但建议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