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参加国土资源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时,遇到一宗建材厂破坏耕地案件。某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后,在调查阶段发现该建材厂存在破坏耕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是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案件移送次日予以结案。笔者评查时指出,该县国土资源局结案过于草率,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进而引发了评查组同志的讨论。现以本案为例,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是否可以结案进行探讨。
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可结案的6类情形
《规程》规定了6类可以结案的情形,分别是: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予以结案,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之一?
对照第一类结案情形,移送管辖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本案属于该县国土资源局管辖,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
对照第3、4、5、6类结案情形,发现本案并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更未将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也不符合3、4、5、6类结案情形。该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结案,唯一的依据可能是终止调查。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能否直接终止调查
本案涉及移送公安机关,是否属于终止调查结案情形?《规程》规定了5类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分别是: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对前4类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明显不符合。
对于是否符合第5类情形,根据《规程》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与此同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仍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
对照上述规定,案件移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不能简单终止调查,予以结案。
那么,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案件予以立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就可以直接终止调查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可以的。《规程》明确规定,案件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此看来,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门未完成的处罚或者处理工作还是要继续完成,不能终止调查,结案了事。
因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属于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不能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后何时可以结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待司法机关处理情况明确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行政处罚(处理)落实到位或者已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结案条件的,才能结案。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即予以结案,不符合《规程》有关要求,最终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退回,重新办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