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为兴建城市山庄项目,在未获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非耕地2万平方米,先后动工兴建别墅15栋。2009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房地产公司未予理睬。后因无法找到该公司人员,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2010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向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11年3月26日,房地产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该公司的复议申请是否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由于某房地产公司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能公告送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进行了送达,经过60日,即2011年2月19日,应为送达时间,也就是申请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某公司2011年3月26日申请复议,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同时该复议事项又属复议范围,因此,复议机关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最终,因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