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于1995年非法占用本村集体耕地建诊所。2010年李某去世后,其子经营管理该诊所。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案件应终止调查;另一种意见认为,其子经营管理该诊所,应追究其子法律责任。请问应如何处理该案?
河北省易县国土资源局 赵杰靖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于1995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集体耕地建诊所,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按照上述处罚时效的规定,在李某实施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李某于2010年去世,则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对李某儿子经营诊所的行为,因诊所未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李某儿子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答复》,从2010年李某儿子经营管理诊所至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可以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同时,在李某儿子经营管理诊所前,李某已经完成破坏耕地并形成建设用地形态,因此对其子不能以破坏耕地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