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填海项目(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19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2号)。
(三)《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已取得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
2. 填海工程已完成。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2. 没有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3.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4. 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的;
5. 已落实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
(三)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验收测量报告还应提供word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国家海洋局经初步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测量工作,编制测量工作报告。
申请人将测量报告提交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由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由经办处室依据验收意见起草审查结果并报司领导、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印制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即申请、受理、通知开展测量、组织竣工验收、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
十二、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测量、验收评审时间。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如验收后填海面积增加的,项目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有关规定,补缴海域使用金。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XX项目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的函
十五、结果送达
文书印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