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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2号
2012-06-11 | 来源: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 【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部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部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2年7-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开展《条例》宣传和相关科学普及工作情况;

  (二)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等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三)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管理情况;

  (四)古生物化石档案建立和数据库建设情况;

  (五)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情况;

  (六)古生物化石流转、交易管理情况;

  (七)《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10号)中规定的成立古生物化石管理机构(或设立专职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岗位)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及日常办事机构建立情况、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情况、地方有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情况。

  二、检查程序

  本次检查工作分成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2年7月上旬-8月中旬)。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次检查内容及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自查工作方案。依据方案开展全面地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于8月25日前报送部地质环境司。

  (二)抽查阶段(2012年8月下旬-2012年9月下旬)。由部地质环境司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地,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具体日期由部地质环境司另行电话通知。

  检查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部地质环境司联系人:李继江  周  勇

  电话:(010)66558303 66558319

  电子信箱:utld@sina.com

  部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联系人:

  王丽霞

  电话:(010)66557412

  电子信箱:wlxwlx@163.com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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