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重要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部决定开展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化石资源丰富、化石组合和赋存特征清楚、化石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二、申报条件
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011]210号)关于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一)产地做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产出密度较大,有一定的化石资源赋存量;
(三)具有研究程度较高的典型剖面;
(四)具有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
(五)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
(二)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报告;
(三)古生物化石产地重要科研成果汇总表(包括科研报告、公开出版的专着、国家级和世界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没有省级化石委员会的省份,申报单位直接向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化石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某一个省级化石委员会进行初审,或由所在地省份的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织有关专家初审。
(三)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由不少于15名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组进行最终评审,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组成员同意的,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公布。
“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评审标准由国家化石委员会另行制定,报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认定的“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当地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认定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该规划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二)认定的“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当地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在认定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办法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式、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国家重点化石产地”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点区域,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国土资源部对“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实施优先保护措施。
(四)国家化石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化石产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咨询。
(五)“国家重点化石产地”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为做好今年2013年的认定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式15份报送省级化石委员会或国家化石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 010-66558303
王丽霞 010-66557412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参考提纲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参考提纲
一、基本概况
1.1位置、交通、自然地理
1.2 化石资源调查、发掘与保护情况
1.3科学研究概况
二、资源条件
2.1 地质背景
2.2化石组合及赋存特征
2.3重点保护化石的种类及级别
2.4 古生物化石资源
三、产地保护价值
3.1 产地的保护对象
3.2 产地的科研价值
3.3 产地的科学普及意义
四、管理与保护情况
3.1管理机构与人员
3.2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3 化石保护的主要措施及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