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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工作要求
2011-12-16 | 来源: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 【 】【打印】【关闭

  今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我部需要出台《条例》实施办法,细化《条例》有关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并结合日常工作制定计划,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内容。

  一、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首先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条例》强调了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管理、收藏管理和进出境管理。一是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化石名录的拟定、发掘申请的评审、进出境鉴定和评审等。二是规定了发掘条件和发掘资格,并按批准的方案发掘、发掘的化石必须登记造册;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三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加强古生物化石的档案管理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四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和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处罚措施。

  二、《条例》发布以来我部开展的工作

  第一,2010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召开宣传贯彻《条例》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安排。

  第二,2010年12月23日,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最高层次的科学技术支撑机构--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第三,开展了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研究工作。目前已经启动辽宁、山东、云南、贵州、甘肃5个省的试点工作,完成了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指南,开展了国外古生物化石保护模式与经验借鉴研究。

  第四,开展了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典型标本调查与数据库建设,通过对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中国地质博物馆、河南省地质博物馆和本溪地质博物馆等十几个单位标本收藏情况的调查,初步设计了全国重要古生物化石标本数据库结构;提出了数据采集规范;初步完成了数据库系统的搭建;采集了部分古生物化石标本数据进行测试。

  第五,开展了《古生物化石分类分级标准》和《古生物化石名录》研究,在对化石标本进行分类和分级研究的基础上, 制定了《古生物化石分类分级标准》和《古生物化石名录》(第1-2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了专家咨询研讨会和座谈会,赴内蒙古、新疆、辽宁、贵州、山东等省区市开展了实地调研。

  第七,开展了《条例》的条文释义研究,条文释义对《条例》的条文立法目的、背景、依据和涵义以及《条例》中的名词概念等进行了科学解释,并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国际公约、政策文件。

  第八,组织专家开展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国内外海关截获非法出境化石鉴定、流失国外古生物化石追索等工作。

  第九,在部门户网站建立并开通了古生物化石子网站,公布政策法规,宣传科普知识,发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相关动态信息等;编发《化石保护与研究通讯》,成为我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思路、工作现状、政策导向的重要交流与宣传平台。

  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求

  应该清醒认识到,目前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存在许多薄弱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分布广泛、点多面广,很多化石分布在人烟稀少的地区,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二是社会认知度低、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健全;三是非法出境、违法发掘、违法交易屡禁不止;四是古生物化石资源管理基础工作薄弱,长期缺乏专项财政支持。针对目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下列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二是要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要从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登记、收藏、产地保护等方面加以具体落实,并要在充分的化石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保护规划,建立数据库,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三是在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方面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打击古生物化石非法发掘、违法交易与非法出境等方面加强与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联动的局面;四是尊重古生物化石保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客观实际,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五是各省要根据自身化石资源分布的特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设立专门的岗位,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做到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负;六是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的范围,促进监管到位;七是各地要对已有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完善或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督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我部将在2012年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各地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可及时报部地质环境司。

  注:本文根据陈小宁副司长在2011年全国地质环境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改编而成。2011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针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下发正式通知,详细要求见本期“通知文件”栏目。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陈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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