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 基层党建 精神文明 群工统战 青年在线 重要专题 建言献策
 
当前位置:机关党建 > 党务知识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2012-06-06 | 来源: 紫光阁网 | 【 】【打印】【关闭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国土部举办部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红心向党”文艺汇演
·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
·党员涉嫌犯罪,先处分还是判决后再处分?
·关于评选表彰2011至2012年度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通知
·《另一半中国史》入选全国党员培训创新教材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