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
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透明度,加强矿业权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2015年深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福建省2016年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点》的部署,省厅于2015年组织开发并部署运行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7日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办理矿业权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矿业权出让包括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工作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业务时,一律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矿业权出让流程不包含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招拍挂活动。
第四条 未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在线办理矿业权出让业务的,省厅将在矿政许可证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上不予审核通过其出让公告发布,不予审核通过配号申请。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系统”的格式表单中用红色“*”号标识的为必填项。未录入必填项的,办文无法进入下一环节办理。
第六条 业务办理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办理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撤回更改。
第七条 在矿业权出让确定拟出让采(探)矿权项目、拟订出让方案(省级审批)、编制出让文件、矿业权交易、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相关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单均设有附件(如出让计划批文、拟出让矿业权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意见、会议纪要、出让方案、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集体研究起始价文件、出让公告、须知、标书、出让结果公示文本、竞得合同……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矿业权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要件,是审查矿业权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矿业权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格式上传“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盖章页、尾页和涉及出让矿业权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地质报告中的结论等);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2个出让矿业权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5个出让矿业权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省国土资源厅可冻结办理矿业权出让手续,直至全部出让矿业权材料符合要求。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方案审查、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现象。
第二章 探矿权出让办文
第九条 出让办文按照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三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矿业权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第十条 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三种出让办文流程为:“拟定出让探矿权项目→省级审批→编制出让文件→矿业权交易→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拟定出让探矿权项目环节,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上传“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县级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市、县两级国土协查意见(规划、矿权设置等情况)”、 “前期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区块图”、“地勘单位对地质报告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环节,由省厅地勘等相关处室审核,报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探矿权评估,在评估基础上再召开厅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经审批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填写“省级审查意见表”、 “评估信息”等,上传“会议纪要”、“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
第十三条 编制出让文件环节,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易机构拟订出让文件,填写“公告信息表”,上传“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标书”、“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确需设定的,应说明理由或依据,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环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出让公告发布至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告系统、福建省矿业权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等,同时由交易机构发布公告。
具体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环节,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录入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并填写“公示信息表”、上传“出让结果公示文本”,同时将出让结果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告系统、福建省矿业权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等公示。在公示无异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出让合同签订。
第三章 采矿权出让办文
第十六条 出让办文按照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三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矿业权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三种出让办文流程为:“确定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拟订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矿业权交易→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
第十八条 拟确定出让采矿权项目环节,按照颁证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上传“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拟定出让方案环节,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填写“出让方案信息表”,上传“出让方案”、“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采矿权评估报告、“集体研究起始价的相关文件”、“委托书”等。
第二十条 编制出让文件环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复的出让方案拟订出让文件,填写“公告信息表”,上传“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标书”、“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
出让文件中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确需设定的,应说明理由或依据,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挂牌方式出让的,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要求,其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必须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环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出让公告发布至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告系统、福建省矿业权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等,同时由交易机构发布公告。
具体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环节,将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录入“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填写“公示信息表”、上传“出让结果公示文本”,同时将出让结果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公告系统、福建省矿业权公告公示系统、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等公示。
第四章 预警督办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系统”根据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法规设置自检模块,事先具体罗列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提供违规预警功能。
第二十四条 属于强制性检查类型在自检中未通过的,将无法进入下一环节办理,并自动亮起红灯显示违规预警信息。需修改通过自检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业权出让某个环节出现违规问题,或因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理的,应将该出让项目挂起,并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暂停办文。
第二十六条 上级可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矿业权出让某个环节出现违规问题的,及时责令暂停办理出让相关工作,限期纠正。
第五章 电子监察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出让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包括项目立项、资源储量、评估信息、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结果公示等,探矿权出让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包括项目立项、评估信息、出让起始价、出让公告、结果公示等。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系统将各项权力运行全过程所有监察点数据实时抽取,并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主动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电子监察系统”,接受实时的电子监督。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出让系统”中各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矿业权行为,应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将其列为“督办件”进行督办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