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政府:
《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大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新政报〔2016〕73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绿色发展,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变开发利用方式为主线,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切实抓好勘查开发重点任务落实。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的右江-西大明山稀散金属钨铋银铅锌锰矿调查评价等基础地质工作,以大新县下雷锰矿等勘查区为重点,加强锰、铅锌等矿产勘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强化大新下雷锰矿等重点矿区开发监管,加强锰、铅、锌、石灰岩、方解石等矿产的开发利用,限制稀土矿、煤矿勘查开采;加强科技创新,提高锰、铅锌、方解石等矿产的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大力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到2020年,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44个以内,其中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8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15%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85%以上。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充分利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以大新铅锌矿、下雷锰矿等治理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到2020年,生产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按计划实现全面治理恢复;历史遗留矿山新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0公顷、土地复垦面积50公顷以上。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为示范,建成绿色矿山比例达25%以上,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五、加强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