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矿业市场发展迅猛,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但是,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部分矿业权边界存在交叉、重叠,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不一致或出现边界漂移等情况,直接制约了矿业权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政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及《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47号),启动了全国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为做好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编制玉林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的通知》(矿核办技发〔2009〕2号)。(以下简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的矿业权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和规律,适时变更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步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我市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具体目标任务
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效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中探矿权只核查工作程度为详查以上的非煤矿种。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市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共342个,具体如表所示。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具体目标任务包括:
1、按相关技术要求,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实际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对矿业权其他数据进行核查;
2、对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类,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实地核查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桩标界;
3、建立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数据库,逐步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4、总结我市矿业权分布特征,分析在矿业权设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措施建议。
表1 全市需开展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分布统计表
序号
|
行政区
|
探矿权
|
采矿权
|
合计
|
地采
|
露采
|
地采/露采
|
小计
|
|
玉州福绵
|
|
|
52
|
0
|
52
|
52
|
|
北流
|
|
|
78
|
0
|
78
|
78
|
|
容县
|
0
|
1
|
20
|
0
|
21
|
21
|
|
陆川
|
4
|
3
|
101
|
0
|
104
|
108
|
|
博白
|
1
|
4
|
38
|
0
|
42
|
43
|
|
兴业
|
3
|
1
|
36
|
0
|
37
|
40
|
总计
|
|
8
|
9
|
325
|
0
|
334
|
342
|
注:1、探矿权指工作程度为详查以上的非煤矿种;
2、统计截止日期:2009年6月30日。
三、工作内容
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玉林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玉林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核查项目办”)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以市(含辖区)、县(市)为基本实施单位,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矿业权人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核查准备、野外实测和调查、问题分析和处理、成果整理和汇总、检查与验收等内容。
(一)核查准备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任务要求,成立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核查项目办”)。对矿业权数据进行室内核查整理,确定矿业权核查基础数据,分析本县(市)矿业权的现状及特点,重点了解室内核查整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对矿区范围图是否实地开采有变化等。收集地质、测绘等相关资料和图件,进行现场踏勘,在此基础上编制县(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核查项目办备案。
(二)野外实测和调查
1、实地测量和调查
以室内核查整理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为依据,根据各县(市)矿业权分布现状及特点。将单个矿业权或相邻的多个矿业权分别划入不同测区,在每个测区内建立2~3个基础测量控制点(在一定条件下,砂石、粘土矿可不引入控制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测探矿权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采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和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确定矿业权的实际范围是否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
以探矿权为基本单元,实地测量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将实测的分布范围投影至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绘制形成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分析确定探矿权人的实际活动范围是否在法定许可范围一致。
以采矿权为基本单元,实地测量采矿权开采工程空间分布,将实测的分布范围投影至平面图上,与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绘制形成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平面图;实地测量采矿权开采工程特征点的上、下标高,与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开采标高上、下界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采矿权人的实际活动范围是否在法定许可范围一致。
矿业权实地核查确定的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是核准矿业权范围和处理交叉、重叠等问题的基本依据。
在实地测量及调查过程中,应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填写矿业权实地核查记录表。
按照重要程序,矿业权基本数据可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表2)。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矿业权人进行核查。
2、露天采矿权拐点设桩定界
经实地核查后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拐点(界址点)坐标,现场指导核查承担单位进行采矿权拐点放样测量,由矿业权人根据本次核查的技术要求埋设界桩。
表2 矿业权实地核查内容与要求
类别
|
矿业权基本数据
|
核查要求
|
探矿权
|
重点
核查
内容
|
1、拐点坐标与范围
|
通过实测勘探工程空间分布核实确认
|
2、勘查面积
|
根据拐点坐标及实际范围推算
|
3、勘查区块
|
绘制勘查区块分布图
|
4、勘查矿种
|
现场调查
|
5、勘查投入
|
现场调查
|
6、有效期
|
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矿业权权人
|
7、勘查许可证号
|
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矿业权权人
|
8、发证机关
|
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
|
一般
核查
内容
|
探矿权人及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勘查阶段、投资主体、地理位置、其他。
|
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矿业权人
|
采矿权
|
重点
核查
内容
|
1、拐点坐标与范围
|
通过实测开采工程空间分布核实确认
|
2、开采标高(矿层或矿体)
|
调查或实测
|
3、矿区面积
|
根据拐点坐标及实际范围推算
|
4、开采矿种
|
调查、现场鉴定
|
5、生产规模
|
调查、现场鉴定
|
6、有效期
|
询问
|
7、采矿许可证号
|
询问
|
8、发证机关
|
询问
|
一般
核查
内容
|
采矿权人及基本信息、地质探明储量、开采方式、经济类型、地理位置、其他。
|
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矿业权人
|
(三)问题分析与处理
经过野外实地核查,矿业权实际数据可能会出现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或相邻矿业权的实际空间范围内有交叉或重叠等问题。
核查承担单位应在专门调查的基础上,及时与矿业权人沟通,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对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分类,提出解决建议,统一提交给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核查承担单位的协助和矿业权人的配合下,各县(市)国土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酌情分类处理。对于因管理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位置不一致等问题的,应给予变更处理,对于矿业权人有意越界开采等问题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纠正和处罚。
(四)成果整理和汇总
核查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将单个矿业权的实测原始记录、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对照表、基本情况说明、核查属性数据、单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单个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成果进行整理,按时提交至各市、县核查项目办。
各县(市)核查项目办负责整理和汇总本县(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组织编写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形成县(市)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
(五)检查与验收
各县(市)核查项目办负责成果的初步检查,实地抽检率不低于10%。由市局配合自治区国土厅对全市矿业权实地检查成果进行实地抽检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核查项目办负责对全市矿业权核查成果进行汇总和整理,建立市矿业权核查数据库,编制市、县级成果图件,编写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机构
本次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综合协调难度大。为了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成立玉林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玉林市核查项目办。
1、领导小组
组 长:黄振辉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五林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梁锡家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黎德松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科科长
周北红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
赵登高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李荣华 玉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作为本项目的直接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黄五林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矿管科科长周北红担任。
2、市核查项目办
主 任:周北红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
副主任:黎德松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科科长
李荣华 玉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黎 睿
黎为民
姚星光
市核查项目办设在市国土局矿管科(联系电话2800690),配合核查承担单位开展项目核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与分工
1、市核查项目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协助自治区核查项目办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3)负责与核查承担单位的沟通工作;
(4)负责对各县(市)的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总结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展,向区国土厅汇报;
(6)协助区国土厅对各县(市)核查工作进行组织验收和实地抽查;
2、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成立本级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核查项目办,并按照自治区和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核查项目办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依据本方案及《工作指南》要求,分阶段推动辖区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核查质量。
(2)强化矿业权实地核查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通过行政手段促使矿业权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技术要求及满足矿政管理需求的核查成果。
(3)配合自治区、市核查项目办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3、矿业权人的职责: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矿政管理水平,依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开展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过程中,矿业权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1)积极配合核查承担单位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矿业权实地核查所需资料;
(3)根据核查要求及核查发现的问题,提交符合矿政管理需求、合乎《工作指南》及本方案要求的单个矿业权核查成果,露天开采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依照技术要求埋设界桩。
(三)核查资金筹措计划
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及矿业权人自筹经费两部分组成。
由自治区核查项目办根据自治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严格审核市、县核查项目办以及核查承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做好项目经费的拨付工作。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矿业权人积极参与核查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个矿业权核查成果,确保核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1、核查准备阶段
2008年3~8月:落实核查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室内核实整理工作,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中统计属于实地核查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权数,初步了解我市矿业权管理与分布现状。
2008年8~12月:参加前期培训,开展前期调研。
2、全面部署阶段
2009年1~6月:进行矿业权产地核查试点工作,召开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动员及技术培训会,落实市、县级核查组织机构,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实地核查阶段
2009年6~12月:落实市、县核查承担单位,以市、县(县级市)为核查实施单元分区域同时开展矿业权野外实测和调查工作。
4、问题分析阶段
2009年6月~2009年12月:将实地核查获取的数据与矿业权登记的数据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矿业权出现越界、交叉、重叠等问题的原因,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
5、数据汇总阶段
2009年8月~2010年6月:全市矿业权核查数据汇总、审查、验收、建立全市矿业权核查数据库。
6、综合分析阶段
2010年3月~2010年6月:编写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编制相关成果图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联运机制
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矿业权实地核查是2009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之一。国土资源部对未能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野外实测工作的省份,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暂停该省的矿业权统一配号。就我市来说,对未能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的县(市),市局将暂停该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的年检和审批。
加强宣传。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行政措施,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提高责任意识及工作紧迫感,通过各种形势宣传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采取相应措施充分调动矿业权人参与实地核查工作,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二)组织保障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在自治区国土厅和市国土局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安排、调配人力资源,确保核查任务落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抽调技术骨干及矿政管理人员协助核查承担单位及矿业权人开展核查工作,做好与矿业权人的沟通协调,督促矿业权人按时提交相关成果。
(三)技术保障
资质要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核查承担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应由地质矿产和测量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测量工作须由专业测量人员完成。核查承担单位应将专业核查人员的基本情况报自治区核查项目办审查备案,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培训上岗。核查承担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自治区核查项目办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其他人员也应参加相应的培训,方可上岗。
(四)进度保障
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市)核查项目办每月应定期向市核查项目办提交月度工作进展报告,详细汇报该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建立项目抽查通报制度。市核查项目办定期对各项目组工作进度进行实地抽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理想的县(市),将实行全市通报。责成其加大投入、加快进度。
(五)核查承担单位管理
核查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地核查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所有数据来源于实测和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核查承担单位野外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
配合自治区核查项目办对核查承担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报自治区核查项目办取消其承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