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鞍山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首次通过大会代表提议案的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1月,鞍山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铁东代表团王福亮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开展鞍山市矿产资源立法的议案》被确立为大会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确定为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历时两年,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鞍山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丰富,种类齐全,特别是铁、菱镁、滑石、玉石等资源数量较大,在全省、全国甚至全球都占有较大比重。长期以来,矿产品开采和加工一直是鞍山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大规模开采和开发利用已有半个多世纪,对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矿业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一些问题日益凸显。矿产品资源保有量不断减少,部分矿种储量基本耗竭;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深加工能力低,开采方式简单粗放,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矿山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给城市环境治理造成巨大压力;部分矿山开发利用企业经济利益至上,忽视和逃避企业的社会责任,导致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新的污染和浪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职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条例》重点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充分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注重提高矿业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节约型矿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条例》突出了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强化了重点矿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引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针对矿产资源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了矿山监督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了重点矿种的保护,确定铁、菱镁、滑石、玉石四大矿种为我市重点矿种,从重点矿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和铁矿开采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地理风貌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将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为全市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