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办发〔2016〕46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号)要求,现将湖南省2016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6年钨矿控制指标(第一批)主采(WO365%)9750吨、综合回收2050吨,稀土矿指标(REO)1000吨。本次下达给相关矿山企业2016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详见附表。
二、各有关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严禁无指标生产和超指标生产。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稀土矿月报和季报、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网上情况报送。
三、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一)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与本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于4月15日前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统一报省厅备案。
(二)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健全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要及时查处矿山企业无指标生产、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不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报表、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三)在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第二季度报表的同时,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提交相关矿山企业2016年指标(第一批)完成情况及第二批指标申报情况。
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五、各有关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开采总量与下达的控制指标差距较大时,应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厅提请调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省厅将根据全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二批)情况进行调整。
联 系 人:厅矿管处 刘 豪
联系电话:0731-8999113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2016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