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天然热矿水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水源地检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要求,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热矿水采矿权人(企业)进行了2013年度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2013年5月,全省共有天然热矿水采矿权人(企业)42家,水源地44处,年开采量约73万立方米。其中,天然矿泉水采矿权人(企业)38家,水源地40处,年开采量约18万立方米;地热水采矿权人(企业)4家,水源地4处,年开采量约55万立方米。按要求参加年检的采矿权人(企业)42家,水源地44处,参检率为100%。
经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热矿水采矿权人(企业)开发利用和水源地保护情况的现场检查,以及对水源水质分析检测,各采矿权人(企业)基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天然热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源地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良好,其中参检的44处水源水质均符合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有关要求。经综合评定,2013年度全省44家天然热矿水采矿权人(企业)均年检合格。年检情况见附表。
二、在各市、县(市、区)年检的基础上,省厅组织对宁海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顺县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温州西雁荡矿泉水有限公司、宁波中环太白饮料有限公司4家热矿水水源地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认为:4家热矿水水源地I-II级保护区设立规范,按要求安装了水表和其它监测设备,开发利用技术档案健全,矿区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良好。地热采矿权人(企业)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6号)的要求,完成了温泉告示牌和标识牌的设计工作。
三、各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年检中查出的问题,要督促采矿权人(企业)整改,及时进行复查。对地热采矿权人(企业)进一步加强温泉标识管理,全面完成温泉告示牌和标识牌的安装工作。2014年全省热矿水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浙土资办〔2008〕63号文的规定,在当年4月25日前完成,5月15日前将年检总结报告报厅地质环境处。
附:2013年度浙江省热矿水开发利用年检情况通报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