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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10 | 来源: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 】【打印】【关闭

  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 号            渝文备〔2014〕360号

  

  

  各区县 (自治县) 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对区县 (自 治县) 经济发展的支

  持和促进作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现就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

  采矿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凡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符合有关规定需扩大矿区范围增划

  资源和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后原范围仍有剩余资源需重新出让采矿权的,均应纳入采矿权

  年度出让计划。 未纳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的, 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采矿权出让及审批

  工作。

  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兼顾地方经济发

  展需要,所有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均应先报经所在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区县

  (自治县) 政府已出具过书面意见的, 可不再出具。 属市级审批的, 由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公示 ( 7 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市

  

  

  国土房管局将采矿权出让计划下达给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县 (自治县)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后,再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程序实施招拍挂出让。

  

  

  二 、 严格采矿权报件程序及资料审查

  依法应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有关申请,均由矿山所在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申请人备齐采矿登记有关资料, 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加盖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调查意见书,并由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或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采矿权申请人一同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各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中的调查意见栏必须包含是否进

  行现场核实,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山建设规模、 服务年限与申请占用的储量是否相适

  应,有无相邻矿山,如有相邻矿山则应说明与相邻矿山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以及解决重

  叠、 交叉的措施 (如签订开采边界协议等),有无矿权争议, 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有无违反矿

  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如有,则应说明是否已经进行了处罚,矿山是否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

  等内容,并提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权相关审批的意见。

  

  

  三 、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规范矿业权有关报件资料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 (新立、 延续、 变更) 登记申请, 申

  请人向市、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 一律提交 1980 西安坐

  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

  地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否则, 市、

  区县 (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受理其采矿登记申请。

  

  

  四 、 全面清理采矿权有关申请中的地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结论

  凡矿山地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结论提出了地灾防治措施和建议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必

  须提交落实地灾防治措施和建议意见的书面材料, 各区县 (自 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作为采矿权有关申请的资料之一。 否则, 市、 区县 (自 治 县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受理其采矿权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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