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要求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同意《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浙采范〔2013〕第4号)的预留期再延长1年,至2016年8月13日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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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