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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发展规划 (2014-2030年)》正式获批
来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4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发展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6〕45号)。这意味着涉及远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磷都规划》已上升到省级战略层面;这也是我省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县级实施的重大举措,是磷矿生态开发的有益探索。

  为充分发挥远安县磷矿资源优势,推进县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生态新城,幸福远安”的总体要求,在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远安县政府组织编制《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发展规划(2014—2030年)》。《批复》要求,远安县要牢牢把握“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中国生态磷都”建设;宜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支持远安县“中国生态磷都”建设。

  《批复》指出,《生态磷都规划》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湖北省、宜昌市和远安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生态磷都规划》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四化同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和李鸿忠书记在远安调研时的讲话精神,提出到2030年远安“中国生态磷都”建设分三步走的构想,着力构建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联动机制、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和多元投入的融(投)资机制,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共赢。

  《批复》强调,《生态磷都规划》是指导远安县建设“中国生态磷都”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行政,加强磷资源产业发展、资源配置、项目布局、矿区环境治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引导资源开发、产业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行动指南。省直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支持《生态磷都规划》实施,及时帮助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厅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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