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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工作报告
2017-01-18 | 【 】【打印】【关闭
  

                        吉林省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年度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我省认真开展了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矿山年检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山年检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末,我省应检矿山1310个,实检矿山1310个,年检率100%;抽检矿山112个,抽检率8.55%。通过年检,限期整改矿山439个,不合格矿山54个,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1.3091万元,罚没款14.1219万元。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和水平,今年年初,我厅下发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矿发〔20154号),对年检机构及工作职责、年检对象、年检主要内容、年检工作程序及方式、年检结果及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部署和明确。同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的要求,在做好2015年度年检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做好公示制度与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衔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2015年度矿山年检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年检通知等有关文件,对矿山年检工作内容、程序及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年检报告的编写内容,落实了责任,规定时限,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矿山年检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年检工作小组,对年检工作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实地检查到位,违法查处到位”,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按岗位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年检工作不走形式,促进了年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尽早部署。为了加强矿山年检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大了矿山年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了“早动员、早部署、早完成”。一是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年检工作的必要性;二是针对部分矿山开采季节性强的特点,年检工作提前部署,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把“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储情况等”作为这次矿山年检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宣传。通过年检建立规章制度,使矿山企业认识到年检的必要性,自觉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所承担责任和义务。通过年检和宣传,提高矿山企业负责人的依法办矿、守法经营的意识。 

  (三)改进方法,完善措施。在整个年检过程中要求全部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实施“阳光年检”。年检前将企业所需的资料打印成清单,下发给每个矿山企业,让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审查资料采用“一听”、“二看”、“三查”的方式进行,首先听取矿山企业的汇报;看和查包括“五看五查”,即一看采矿许可证,查是否合法有效;二看图纸,查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三看收据,查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情况;四看台帐,查“三率”指标是否达标;五看现场,查有无违法开采,破坏浪费资源现象。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检工作中,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突出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资料认真审查。对于审查不合格矿山的年度报告书和有关资料,退回重新补报,严把年度报告审核关;二是组织现场踏查。年检工作人员深入矿山现场抽查,切实把年检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检工作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查处到位。 

  (五)认真工作,成效明显。2015年度年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进一步掌握了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详细情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年检为契机,通过对矿山企业档案重新审核和实地清查等手段,对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建立了完备的矿山档案,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进一步了解矿山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是煤炭、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的矿山企业经营状况,为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通过年检,把部分矿山企业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或存储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 

  (一)矿山企业对年检的重视还有待提高。个别矿山企业对所要求报送的资料迟迟不报,所提交的数据欠缺准确性,不能反映出企业的实际开采情况。尤其个别小型矿山面临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关闭的可能,不主动申报年检资料。 

  (二)部分矿山企业未能及时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全省矿业经济下行,大多数矿山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加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加强业务培训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议部里尽快组织系统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业务培训,保障《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落实,做好公示制度与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有效衔接。 

    

  附件:1.2015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查情况统计表 

  2.2015年度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3.2015年度各类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矿山年检抽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持证矿山数()

  应检矿山数()

  实检矿山数()

  年检率(%)

  实地检查矿山(个)

  实地检查比率(%)

  不合格矿山数(%)

  抽查矿山数(个)

  抽检率(%

  备注

  部级发证

  11

  7

  7

  100

  7

  100

  0

  0

  0

   

  省级发证

  796

  506

  506

  100

  373

  73.72

  33

  36

  7.11

   

  市级发证

  337

  181

  181

  100

  138

  76.24

  6

  36

  19.89

   

  县级发证

  1630

  616

  616

  100

  512

  83.12

  15

  40

  6.49

   

  合计

  2774

  1310

  1310

  100.0

  1030

  78.6

  54

  112

  8.5

   

  

  附件2

  

     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2015年度)

   

  设立采矿权标识牌(个)

  提交储量年报(个)

  矿产资储量统计表填报矿山(个)

  开采回采率达标矿山(个)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万元)

  采矿许可证 过期(个)

  

  其他

  部发证

  7

  7

  7

  7

  1689.7961

   

   

  省级发证

  495

  425

  494

  438

  7473.3758

  8

   

  市级发证

  142

  140

  179

  144

  13583.1650

  2

   

  县级发证

  126

  125

  600

  127

  997.7998

  37

   

   

  770

  697

  1280

  716

  23744.1367

  47

   

  

  附件3

  

  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取缔非法采矿(个)

  注销许可证

  (个)

  吊销许可证

  (个)

  追征补偿费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

  没收矿石 万吨)

  (

  刑事 处罚(起)

  

  其它

  部发证

   

   

   

   

   

   

   

   

  省级发证

   

   

   

  29.19

  1

   

   

   

  市级发证

   

   

   

  2.1191

   

   

   

   

  县级发证

   

   

   

   

  13.1219

   

   

   

   

  0

  0

  0

  31.3091

  14.121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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