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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4-05-26 | 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松阳县毛弄采石场、松阳县象溪镇牛路潭采石场采矿权延续有关问题的请示》(松土资〔2014〕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采矿权人拥有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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