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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2016-11-10 | 来源: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2014年,中央第一巡视组反馈了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并提出巡视整改要求。为了落实中央巡视组整改要求,完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从制度层面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我厅代拟了《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经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4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

  2015年,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对《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2014年9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68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总则、矿业权评估委托、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附则等章节,共有条款十七条。重点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明确了候选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确定时间。我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评估机构因评估费用、资料收集不全等原因放弃承担的评估项目的情况,考虑到如果重新发布项目委托评估招标公告,遴选评估机构,周期较长会影响该评估项目的正常评估,因此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同时确定候选矿业权评估机构。

  (二)取消了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技术性会审及备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的要求,今后不再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技术性会审及备案,只对评估机构提交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告知性公示(涉及底价保密的除外)。

  (三)强化了评估机构的责任。因我省2016年3月下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登记备案的通知》(甘国土资储发〔2016〕59号)要求对从事我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机构不再进行登记备案,凡是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参加我省矿业权评估项目摇号及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已有相关规定,故取消了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章节,今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由评估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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