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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行业自律守则的通知
2013-11-13 | 来源: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各签约单位: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储量勘查从业诚信建设,确保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地质资料真实、数据准确,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于2013年9月30日召集省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的有关单位代表,座谈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行业自律工作,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经与会者协商,制定了《福建省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行业自律守则》。现将《福建省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行业自律守则》印发给大家,请共同遵守。

  附:福建省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行业自律守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自律守则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储量勘查从业诚信建设,确保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地质资料真实、数据准确,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各签约方所属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的矿产勘查标准、规程、规范开展矿产勘查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资料自互检、项目检、队检质量检查制度,确保矿产勘查工作产生的地质资料真实。严禁地质资料弄虚作假,发现野外地质工作、探矿工程、样品测试、工业指标论证、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经查属实的,厅储量处在厅门户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虚假地质资料责任人录入资源储量地质资料失信“黑名单”档案。自通报之日起的2年内,地勘单位不得让虚假地质资料责任人参与矿产勘查和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如发生2次以上弄虚作假或伪造资料行为的,终身不让其参与矿产勘查和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评估中心和储量处也不应受理虚假地质资料责任人参与矿产勘查和资源储量报告编写的资源储量报告。

  第二条 各签约方所属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人、项目负责、总工程师三级审核体系,确保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报告除盖单位公章外,编写人员、项目负责、单位总工程师必须亲笔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在受理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发现送评的资源储量报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厅储量处。储量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师和地勘单位专家进行审阅评议或实地核实,确认资源储量报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厅储量处应对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写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厅储量处每年随机选择20-30%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组织省内外评估师和各矿产勘查单位的专家对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议打分,并按分值高低对抽查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四条 各签约方所属地勘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俗称资质挂靠)。出借单位资质经调查属实的,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不受理该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储量处应不受理该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出借资质单位或出借资质单位的上级主管局要对资质出借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在对责任人处理前,应暂停受理该单位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

  第五条 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前应按规定执行野外验收制度,有权机关委托(授权)的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工作合格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

  第六条 对未签约的其他地勘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储量处和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应参照本守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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