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161号)、《关于市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3〕6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厅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第一批市州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机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即日起,我厅之前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均过期作废,不能再作为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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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