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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的公告
2016-10-09 | 来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于近期开展2016年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范围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登记住所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可向我厅提交以下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新设和延续地质勘查资质申请:

  (一)区域地质调查、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的乙级资质。其中,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

  (二)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的乙级、丙级资质。其中,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

  变更、补证、注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属日常受理审查,全年各工作日均可办理。

  二、收件时间地点

  收件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邮编110033。

  三、申报工作要求

  1.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前请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辽宁政务服务网发布的《服务指南》,“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报盘软件”)中的《填表说明》《附具材料》《联机帮助》。申请单位应使用报盘软件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书附表4除外),生成省级报盘文件(电子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须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按要求注册、登录、填报信息并提交网上申请后,再携带申请材料前往窗口办理申请事宜。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内容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普通胶装)和电子申请材料(数据光盘)各1份,并同时提交申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如为中直或省外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中还需附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复印件,提交时核对原件。

  政策法规查询地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栏目(http://www.mlr.gov.cn/tdzt/dzgz/qgdzkcdwzzgl)或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法规文件栏目(http://www.lgy.gov.cn/zwgk/fgwj)。

  报盘软件下载地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服务栏目地质勘查软件(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报盘软件仅支持XP及以上版本的32位Windows操作系统,填报打印前务必安装更新软件。

  2.申请单位申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的资质申请单位(非重复聘用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双方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出具单方缴费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为全职聘用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的任一缴费凭证或查询记录均为有效缴费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中,企业单位应附具申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附具申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或医疗保险缴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提交时需核对原件,相关扫描件须上传至报盘软件 “技术人员信息”页中的“聘用合同”项。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应明确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缴费单位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个人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日期。

  3.申请单位申报的勘查设备仪器须经申请单位法人注册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并在《勘查设备仪器清单》(申请书附表2,格式文本)上逐页盖章确认后,方予以认可。申请单位应提供由报盘软件打印的《勘查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发票原件及实物供现场核实使用。调拨的设备仪器应出具调拨单原件及购置单位发票;允许租赁的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购置发票;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说明书及有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提供外文购置发票或说明书的,应同时出具有效的中文翻译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中应附具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后的《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仅本次申请有效)。

  4.申请单位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业务范围涵盖申请资质类别的,申请材料中,仅需附具证书的彩色复印件及其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时核对原件。申请单位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或认证业务范围不涵盖申请资质类别的,须提交有关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5.申请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的单位,应通过省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提交的证书单位名称须与申请单位法人名称一致,检验检测能力应涵盖申请资质的业务范围,且在有效期内。证书单位名称如为申请单位内设机构的,证书中应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单位,未明确的不予以认可。申请材料中,须同时提供证书的彩色复印件及其附表或附件,提交时核对原件,相关扫描件须上传至报盘软件“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表”中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项。

  6.申请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中,既有资质单位将记入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中,作为今后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及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四、专业认定原则

  1.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专业的,不能改变专业。如: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石油地质、金属地质、非金属地质、煤田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航空摄影、遥感地质、钻(井)探、坑探、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盐矿地质等。

  2.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可以任选区域地质、金属地质、非金属地质之一,除认定为煤田地质专业外,无需提供专业认定证明材料。如:地质、地质矿产、矿产地质、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等专业。

  3.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专业组合的,无需提供专业认定证明材料。水工环地质可以任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之一;探矿工程可以任选钻(井)探、坑探之一。

  4.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专业组合的,需要提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认定证明材料》(附件3),根据其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可以选择其中专业之一。如:物化遥地质可以选择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之一;地质实验测试可以选择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之一。认定材料扫描件须上传至报盘软件“技术人员信息”页中的“职称职务资格证明”项。

  5.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没有明确专业的,申请材料中,须提供经发证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复印件(须已通过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并经人事部门同意),提交时核对原件。

  6.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填写专业不属于地质勘查工程类的,不能认定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所需要的专业。如:地质测绘、地质测量、岩土工程、采矿工程、矿业技术、矿业工程等。

  五、注意事项

  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技术人员信息”页中的“职称专业”项为输入项,须与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中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技术人员信息”页中的“从事专业类别”项为可选项,申请单位可根据申请资质类别选择。“技术人员信息”页中的各项信息均为重要信息,请仔细核对后提交。

  咨询电话:024-83988539、62789122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放置在申请书主件封面后)

  2.承诺书样例(放置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

  3.申请书附表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认定证明材料》(格式文本)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样例(2014年9月第2版).doc
    附件2-承诺书样例(2014年9月第2版).doc
    附件3-申请书附表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认定证明材料(格式文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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