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包括单位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各级别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勘查活动情况。
1.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2016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非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财政出资项目由厅找矿办另行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检查评分表参照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自检评分表(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质勘查单位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及材料要求。
各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有关内容的自检工作,并对2016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非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自检评分(一项目一表,格式见附件)。
被检查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检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原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及附件(原件,具有一项及以上甲级资质项的单位必须提供)、实验室相应等级或以上级别的认证证书正本及附件(原件,具有实验测试资质单位必须提供);
3.职工花名册(以各单位人事部门造册为准)、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以及原资质申报材料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新增减人员情况对照表;属聘用人员的还需提供:近1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工资账目等。
4.最新的仪器设备清单、相关仪器设备管理台帐;
5.2016地质勘查项目质量自检表、勘查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各级部门的质量检查报告、在2016年度期间完成成果评审的项目提供成果评审意见及储量评审报告。
6.被检项目的所有原始资料、综合研究资料及质量检查资料等。
(二)抽检。
抽查工作在各地勘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不少于地勘单位总数25%的比例抽查。抽查工作分组进行,抽查小组由我厅有关处、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地勘单位专家组成,抽查工作按听取地勘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具体抽检单位及分组名单由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四、工作组织
本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支撑单位为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由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年9月25日前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报经我厅同意后执行。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2016年10月14日前,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完成自检工作。
(二)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组织完成抽检和总结工作;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全区2016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具体抽查时间由广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通知。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勘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地勘单位今后承担勘查项目,登记矿业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请各地质勘查单位从规范全区勘查环境,营造诚信勘查氛围,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高度引起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开展自检和迎检工作,对自检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积极配合抽检工作的开展,按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地勘单位或经检查不符合地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条例》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自检评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维明 0771-57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