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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2014-06-11 | 来源: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部署,吉林省2007年6月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调查作业单位历时三年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形成了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统一数据成果,并上报国家确认。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省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全面查清了全省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经省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一、全省主要地类数据

  耕地: 703.0万公顷(10545万亩)

  其中:全省基本农田483.4万公顷(7251万亩)。

  园地: 6.8万公顷(102万亩)

  林地: 886.4万公顷(13296万亩)

  草地: 69.1万公顷(1037万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81.3万公顷(1219万亩)

  交通运输用地: 30.4万公顷(456万亩)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71.6万公顷(1074万亩)

  另外为其他土地。

  二、全省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

  (一)耕地分布

  全省耕地按地区划分,东部地区(吉林市、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耕地190.5万公顷(2857万亩),占27.1%;中部地区(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耕地269.6万公顷(4044万亩),占38.3%;西部地区(白城市、松原市)耕地242.9万公顷(3644万亩),占34.6%。

  (二)耕地质量

  全省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505.5万公顷(7583万亩),占71.9%;2~6度耕地118.6万公顷(1779万亩),占16.9%;6~15度耕地73.3万公顷(1099万亩),占10.4%;15~25度耕地5.3万公顷(80万亩),占0.8%;25度以上的耕地(含陡坡耕地和梯田)0.3万公顷(4.5万亩),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见表1)。

  表1 全省25度以上地坡耕地面积

  地 区 面积(公顷) 占全省比重(%)

  全 省 3026.0 100

  东部地区 3000.1 99.2

  中部地区 22.0 0.7

  西部地区 3.9 0.1

  全省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耕地87.5万公顷(1312万亩),比重为12.4% ,无灌溉设施的耕地615.5万公顷(9233万亩),比重为87.6%。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有灌溉设施耕地比重大,中部和西部的无灌溉设施耕地比重大(见表2)。

  表2 全省有灌溉设施和无灌溉设施耕地面积

  地 区 有灌溉设施耕地 无灌溉设施耕地

  面积(万公顷) 占耕地比重(%) 面积(万公顷) 占耕地比重(%)

  全 省 87.5 12.4 615.5 87.6

  东部地区 34.6 18.2 155.9 81.8

  中部地区 27.5 10.2 242.1 89.8

  西部地区 25.4 10.5 217.5 89.5

  三、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我省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

  二次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耕地703万公顷(10545万亩),比基于一次调查逐年变更到2009年的耕地数据多出149.6万公顷(2244万亩),主要是由于调查标准、技术方法的改进和农村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使二次调查的数据更加全面、客观、准确。

  从耕地质量和区位看,全省有124.5万公顷(1867万亩,包括位于25度以上陡坡的4.5万亩)耕地位于我省东部、西部的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上述耕地中,有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水)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还有一部分耕地主要是由“农民自主开发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形成的,耕种条件差,产量不高。

  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我省现有耕地中有相当一部分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仍十分严峻。同时,建设用地规模虽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但许多地方建设用地格局失衡、利用粗放、效率不高,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土地利用变化反映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严峻。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相关政策说明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采用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切实发挥调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二次调查数据平台作用,推动二次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二次调查成果公布后,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不因地类变化而改变。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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