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刘爱团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迎新东一条 / 街(路) / 巷 7 号 4 幢 4 单元 5 层 20 号,面积为 80.66 平方米,用途为 住宅 ,证号为 S201400970 号的 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 房屋所有权证 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 2017年 10 月 23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簿科申请异议登记,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爱团
2017 年 9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