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旧版回顾| 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热词:
 
当前位置:土地管理 > 土地征收利用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国土资公〔2017〕19号)
2017-09-14 | 来源: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分享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7]311号文批准的城厢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龙桥街道延寿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2.3687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1

华亭镇山牌村

征收的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万元/公顷)

数额

(万元)

标准

(万元/公顷)

数额

(万元)

 果园

1.7416

16.2

28.2139

24.3

42.3209

其他农用地

0.001

10.8

0.0108

16.2

0.016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499

10.8

0.5389

16.2

0.8084

小计

1.7925

 

28.7636

 

43.1455

2

龙桥街道延寿村

旱地

0.2565

27

6.9255

40.5

10.3883

果园

0.1386

16.2

2.2453

24.3

3.3680

其他农用地

0.1638

10.8

1.7690

16.2

2.6536

未利用地

0.0173

10.8

0.1868

16.2

0.2803

小计

0.5762

 

11.1266

 

16.6902

合许

2.3687

 

39.8902

 

59.8357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水田

有种植

1600

旱地(水浇地)

有种植

1300

荔枝、龙眼

平方米

已投产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产

3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平方米

已投产

25

荔枝、龙眼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1、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2、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17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 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厢分局    联系电话:6730922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4日

【字号: 】【打印】【关闭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
· 安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无锡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十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