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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国土资(仲恺)监字﹝2017﹞2号)
2017-07-20 | 来源: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被处罚人:叶育平,男,汉族。

  案    由:非法占地

  叶育平于2005年始,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沥林镇泮沥村光头岭村民小组地段的土地建住宅楼房,涉及土地面积为100.5平方米。经核对,涉案地块在沥林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为村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村庄,属非法占地行为。

  综上所述,叶育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非法占用的100.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共计罚款1507.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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