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事农业相关的独立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可投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对经相关部门验收确认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出资回购。
该《通知》指出,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必须达到四项基本条件:一是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相关的独立法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等;二是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三是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的旱地规模必须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四是必须符合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通知》明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市本级耕地开垦年度计划,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乡镇(街道)、村(居)、组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范围,并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申请开垦的地块进行实地踏勘,查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条件。
该《通知》规定,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亩均投资预算标准不得突破同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40%,立项总规模必须控制在年度耕地开垦计划的120%以内。社会投资主体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自行组织施工,自行承担拆迁、青苗补偿、相关税费缴纳等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该《通知》明确,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然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回购由社会投资主体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投资评审,核定投资成本。社会资本投资耕地指标回购价格由实际成本支出和合理利润两部分组成,合理利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的5%,最终的回购价格以挂牌的方式确定。回购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级耕地占补平衡。
该《通知》强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未完成市级补充耕地任务的区县,不得易地转让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市人民政府将对推进社会资本投资补充耕地工作开展督查,对实施不力、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