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2014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日启动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采用卫星遥感影像为调查底图,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查清了全省18.85万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一、全省主要地类数据
耕地656.14万公顷(9842.03万亩);
园地87.30万公顷(1309.51万亩);
林地463.20万公顷(6948.02万亩);
草地281.37万公顷(4220.49万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5.25万公顷(2628.78万亩);
交通运输用地39.25万公顷(588.70万亩);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8.46万公顷(1326.85万亩);
其他土地94.49万公顷(1417.32万亩)。
按三大类划分,全省农用地1316.84万公顷(19752.65万亩),建设用地201.10万公顷(3016.50万亩),未利用地367.50万公顷(5512.55万亩)。
二、全省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
石家庄52.63万公顷(789.51万亩),占8.02%;
承德市40.30万公顷(604.43万亩),占6.14%;
张家口市91.68万公顷(1375.17万亩),占13.97%;
秦皇岛市19.17万公顷(287.51万亩),占2.92%;
唐山市56.28万公顷(844.23万亩),占8.58%;
廊坊市36.00万公顷(540.03万亩),占5.49%;
保定市72.18万公顷(1082.66万亩),占11.00%;
沧州市78.90万公顷(1183.53万亩),占12.03%;
衡水市56.97万公顷(854.57万亩),占8.68%;
邢台市70.17万公顷(1052.55万亩),占10.69%;
邯郸市67.61万公顷(1014.13万亩),占10.30%;
定州市8.65万公顷(129.81万亩),占1.32%;
辛集市5.59万公顷(83.90万亩),占0.85%。
全省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542.86万公顷(8142.90万亩),占83.74%;2~6度耕地62.50万公顷(937.46万亩),占9.53%;6~15度耕地44.44万公顷(666.54万亩),占6.77%;15~25度耕地5.74万公顷(86.08万亩),占0.87%;25度以上的耕地0.60万公顷(9.05万亩),占0.09%。
全省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耕地401.37公顷(6020.4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61.17%;无灌溉设施的耕地254.77万公顷(3821.55万亩),比重为38.83%。
三、全省耕地变化情况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耕地656.14万公顷(9842.03万亩),比第一次土地调查时(1996年10月31日,下同)的689.71万公顷(10345.68万亩)减少33.58万公顷(503.65万亩),年均减少2.58万公顷(38.74万亩)。人均耕地由第一次土地调查时的1.60亩减少到2009年的1.40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平均水平。
综合分析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我省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改变。因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持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四、全省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建设用地面积201.10万公顷(3016.50万亩),比第一次土地调查时的160.88万公顷(2413.22万亩)增加40.22万公顷(603.28万亩)。全省城镇用地31.90万公顷(478.48万亩),比第一次土地调查时的19.07万公顷(286.04万亩)增加12.83万公顷(192.44万亩)。全省村庄用地117.40万公顷(1761.05万亩),比第一次土地调查时的107.09万公顷(1606.33万亩)增加10.31万公顷(154.72万亩)。
建设用地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总体上相适应,但城镇存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村庄用地与人口逆向发展,许多地方建设用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因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时,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通过规划管控、布局优化、用地准入、市场配置、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相关政策说明
各地应充分共享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当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准,切实发挥调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不因地类变化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