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菊因保管不善,将宁玄2014116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玄转字第437856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金菊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