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站路115号3栋2单元2-1的不动产权证书【柳国用(2010)第10748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范红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