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董航位于金水区顺河路101号院4号楼东1单元11层22号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3之规定,为保障房屋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对登记在以上使用权人名下的郑国用(2009)字第50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