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侯卫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解放路21号21幢4单元4层11号,面积为39.6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证号为 00237595号的 房产证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 房产证 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 2017年 10 月 11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簿科申请异议登记,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部门将予以补发。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侯卫华
2017年9月 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