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才(13303019520729523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中心街西侧3幢2-201不动产权证书(证号衡河西9-3247)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玉才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