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2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恐龙村村集体的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9.00亩,其中:园地6.477亩,坑塘水面1.9395亩,其他土地0.5835亩。
二、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77648.30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叁角整)。
1、耕地:8.416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6.477亩、坑塘水面1.9395亩)×2040元/亩×10倍=171696.60元
2、其他土地:0.5835亩×2040元/亩×10倍÷2=5951.70元
(二)安置补助费106588.98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仟伍佰捌拾捌元玖角捌分)。
1、耕地:8.416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6.477亩、坑塘水面1.9395亩)×2040元/亩×6倍=103017.96元
2、其他土地:0.5835亩×2040元/亩×6倍÷2=3571.02元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284237.28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捌分)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3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恐龙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86人。
(二)土地总面积220.0005亩,其中:耕地55.5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55.50亩÷186人=0.30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20.0005亩÷186人=1.18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85.434亩,其中:耕地12.681亩,园地61.5255亩,坑塘水面1.2255亩,其他土地10.002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640833.2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零捌佰叁拾叁元贰角整)。
1、耕地:75.432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61.5255亩、坑塘水面1.2255亩)×2040元/亩×10倍=1538812.80元
2、其他土地:10.002亩×2040元/亩×10倍÷2=102020.40元
(二)安置补助费984499.92元(大写:玖拾捌万肆仟肆佰玖拾玖元玖角贰分)。
1、耕地:75.432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61.5255亩,坑塘水面1.2255亩)×2040元/亩×6倍=923287.68元
2、其他土地:10.002亩×2040元/亩×6倍÷2=61212.2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85.434亩÷1.18亩/人=73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984499.92元÷73人=13486.30元/人 (大写:壹万叁仟肆佰捌拾陆元叁角整)。
(四) 土地补偿费1640833.2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零捌佰叁拾叁元贰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4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恐龙村3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40人。
(二)土地总面积232.9995亩,其中:耕地116.4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16.40亩÷240人=0.49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32.9995亩÷240人=0.97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66.543亩,其中:耕地18.951亩,园地40.605亩,坑塘水面3.7455亩,其他土地3.241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324413.90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肆仟肆佰壹拾叁元玖角整)。
1、耕地:63.301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40.605亩,坑塘水面3.7455亩)×2040元/亩×10倍=1291350.60元
2、其他土地:3.2415亩×2040元/亩×10倍÷2=33063.30元
(二)安置补助费820080.00元(大写:捌拾贰万零捌拾元整)。
1、耕地:65人×2040元/亩×6倍=795600.00元
2、其他土地:4人×2040元/亩×6倍÷2=2448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66.543亩÷0.97亩/人=6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820080.00元÷69人=11885.22元/人 (大写:壹万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贰角贰分)。
(四) 土地补偿费1324413.90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肆仟肆佰壹拾叁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恐龙村4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42人。
(二)土地总面积211.551亩,其中:耕地158.848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8.8485亩÷142人=1.12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11.551亩÷142人=1.49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7.7855亩,其中:耕地12.3855亩,园地1.02亩,其他土地4.38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18148.20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贰角整)。
1、耕地:13.405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1.02亩)×2040元/亩×10倍=273472.20元
2、其他土地:4.38亩×2040元/亩×10倍÷2=44676.00元
(二)安置补助费190888.92元(大写:壹拾玖万零捌佰捌拾捌元玖角贰分)。
1、耕地:13.405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1.02亩)×2040元/亩×6倍=164083.32元
2、其他土地:4.38亩×2040元/亩×6倍÷2=26805.6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7.7855亩÷1.49亩/人=1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90888.92元÷12人=15907.41元/人 (大写:壹万伍仟玖佰零柒元肆角壹分)。
(四) 土地补偿费318148.20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贰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6 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恐龙村1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79人。
(二)土地总面积285.6795亩,其中:耕地216.774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16.774亩÷179人=1.2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85.6795亩÷179人=1.60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7.698亩,其中:耕地26.76亩,园地5.4765亩,其他土地5.461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713331.90元(大写:柒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壹元玖角整)。
1、耕地:32.236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5.4765亩)×2040元/亩×10倍=657624.60元
2、其他土地:5.4615亩×2040元/亩×10倍÷2=55707.30元
(二)安置补助费427999.14元(大写:肆拾贰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1、耕地:32.236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5.4765亩)×2040元/亩×6倍=394574.76元
2、其他土地:5.4615亩×2040元/亩×6倍÷2=33424.38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7.698亩÷1.60亩/人=24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427999.14元÷24人=17833.30元/人 (大写:壹万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整)。
(四) 土地补偿费713331.90元(大写:柒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壹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7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81人。
(二)土地总面积251.4615亩,其中:耕地189.676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9.6765亩÷181人=1.0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51.4615亩÷181人=1.39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4.9345亩,其中:耕地14.3175亩,园地2.586亩,其他土地8.031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426747.60元(大写:肆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陆角整)。
1、耕地:16.903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2.586亩)×2040元/亩×10倍=344831.40元
2、其他土地:8.031亩×2040元/亩×10倍÷2=81916.20元
(二)安置补助费256048.56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零肆拾捌元伍角陆分)。
1、耕地:16.903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2.586亩)×2040元/亩×6倍=206898.84元
2、其他土地:8.031亩×2040元/亩×6倍÷2=49149.72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4.9345亩÷1.39亩/人=18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56048.56元÷18人=14224.92元/人 (大写:壹万肆仟贰佰贰拾肆元玖角贰分)。
(四) 土地补偿费426747.60元(大写:肆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8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48人。
(二)土地总面积209.568亩,其中:耕地179.796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79.796亩÷148人=1.2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09.568亩÷148人=1.42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1.796亩,其中:耕地8.823亩,园地0.9855亩,其他土地1.987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220365.9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叁佰陆拾伍元玖角整)。
1、耕地:9.808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9855亩)×2040元/亩×10倍=200093.40元
2、其他土地:1.9875亩×2040元/亩×10倍÷2=20272.50元
(二)安置补助费132219.54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贰佰壹拾玖元伍角肆分)。
1、耕地:9.808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9855亩)×2040元/亩×6倍=120056.04元
2、其他土地:1.9875亩×2040元/亩×6倍÷2=12163.5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1.796亩÷1.42亩/人=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32219.54元÷9人=14691.06元/人 (大写:壹万肆仟陆佰玖拾壹元零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220365.9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叁佰陆拾伍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59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9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5人。
(二)土地总面积14.358亩,其中:耕地8.650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8.6505亩÷5人=1.73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4.358亩÷5人=2.87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0.1085亩,其中:耕地5.694亩,园地0.9945亩,其他土地3.42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71329.40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玖元肆角整)。
1、耕地:6.688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9945亩)×2040元/亩×10倍=136445.40元
2、其他土地:3.42亩×2040元/亩×10倍÷2=34884.00元
(二)安置补助费102797.64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柒佰玖拾柒元陆角肆分)。
1、耕地:6.688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9945亩)×2040元/亩×6倍=81867.24元
2、其他土地:3.42亩×2040元/亩×6倍÷2=20930.4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0.1085亩÷2.87亩/人=4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02797.64元÷4人=25699.41元/人 (大写:贰万伍仟陆佰玖拾玖元肆角壹分)。
(四) 土地补偿费171329.40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叁佰贰拾玖元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260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9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10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51人。
(二)土地总面积32.7255亩,其中:耕地24.187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4.1875亩÷51人=0.4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2.7255亩÷51人=0.64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1.5815亩,均为其他土地。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18131.3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整)。
其他土地:11.5815亩×2040元/亩×10倍÷2=118131.30元
(二)安置补助费1162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贰佰捌拾元整)。
其他土地:19人×2040元/亩×6倍÷2=11628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1.5815亩÷0.64亩/人=1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16280.00元÷19人=6120.00元/人 (大写:陆仟壹佰贰拾元整)。
(四) 土地补偿费118131.3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叁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