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我局发布了“通地征初[2017]6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公告期间,我局通过有关途径听取了部分涉地农户的意见。2017年8月4日,南通市政府已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南通市秦灶二期停车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征收土地面积
|
1
|
秦灶街道费桥村4组
|
1.5671
|
2
|
秦灶街道费桥村5组
|
2.0335
|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安置
人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费用
合计
|
秦灶街道费桥村4组
|
26
|
57.8117
|
62.4
|
1.5208
|
121.7325
|
秦灶街道费桥村5组
|
20
|
76.4751
|
48
|
2.0921
|
126.5672
|
合计
|
46
|
134.2868
|
110.4
|
3.6129
|
248.2997
|
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按“通政发〔2011〕54号”及“港闸政〔2015〕16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负责补偿。
四、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18号)文件执行。
五、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六、被征土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0日内,可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