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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第10号
2017-08-11 | 来源: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2017年7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7〕43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754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泰州九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海陵区九龙镇张坝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九龙镇张坝村十五组耕地0.0106公顷,十六组耕地0.3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31.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      2.3万元/人;

  3、青苗补偿费标准      1.575万元/公顷;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共需安置农业人口4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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