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国土征公告〔2017〕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7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7]381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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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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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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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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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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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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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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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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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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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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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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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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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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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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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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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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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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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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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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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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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鼓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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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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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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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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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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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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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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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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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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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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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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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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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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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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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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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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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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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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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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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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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上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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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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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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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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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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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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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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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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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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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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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洋里牛山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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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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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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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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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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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洋里上岐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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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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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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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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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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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洋里中下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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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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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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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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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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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洋里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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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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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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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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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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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鼓山镇远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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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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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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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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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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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4、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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