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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第19号
2017-08-24 | 来源: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十堰市2016年度第2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7]16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2月1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 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16年度第2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土地用途及供地方式:土地用商服、街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方块村。征收总面积为32.8968公顷(合493.452亩),其中:水浇地0.5378公顷(合8.067亩)、旱地6.3563公顷(合95.3445亩)、园地3.2184公顷(合48.276亩)、林地19.0675公顷(合286.0125亩)、坑塘水面1.2151公顷(合18.2265亩)、田坎0.6347公顷(合9.5205亩)、建设用地1.8670公顷(合28.00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六、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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