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南三路北段东侧的6936.47平方米土地建设1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国土资罚决字〔2016〕103001号):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936.4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捌拾贰元叁角伍分(¥34682.35)。该公司已于2016年7月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件于2016年11月已结案。该案件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