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刘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新村的土地搭建木材加工厂,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453.44平方米(折3.6802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2453.44平方米(折3.6802亩)。该用地符合黄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2016年7月18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对刘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8月19日对平桂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整(¥24534元)。当事人已履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并缴清罚款。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