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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1-13 | 来源: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谢吉宏: 

  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城区欧庙镇新街村二组集体土地192平方米,用于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谢吉宏身份证明。 

  2.谢吉宏和村支部书记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占地规划位置图和现状位置图。 

  5.占地的地类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土资执告(襄)字〔 2016〕5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9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襄城区欧庙镇新街村二组; 

  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国 张爱军 

  电话:0710 3551639 

  地址:襄城区新城湾2号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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