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旧版回顾| 电子邮件| 维护邮箱   中国政府网
热词:
 
当前位置:土地管理 > 执法监察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执罚(襄)字〔20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4-11 | 来源: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钟雄飞(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89年9月15日;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花梨木店村2组49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971106777):

  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再次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城区花木店村二组集体土地6403平方米,用于农家乐项目建设,我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于2015年12月28日对你违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月27日我局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你举证称建设地块有国土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手续,我局核实后终止了你非法占地案的调查。然而2016年10月,市国土资源局转来了“襄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蒙华铁路汉江南岸临时施工用地改变用途的函”,经调查发现你仍存在违法行为,你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假借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YJ-20标段项目经理部三工区(临时施工便道)用地之机,与项目部负责人串通一气,以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为名骗取临时用地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

  2.当事人和村干部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占地位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截图。

  5.占地的地类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土资执告(襄)字〔 2017〕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鄂土资规〔 2010〕1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襄城区花木店村二组;

  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64030.00元。你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檀溪支行;账户:襄阳市财政局;账号:420016475080500079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国 张爱军

  电话:0710 3551639

  地址:襄城区荆州街新城湾2号

  2017年4月6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十佳办案能手通报
·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执罚(襄)字〔201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弋阳县联合执法整治违法开采瓷土矿行为
· 安徽芜湖细化动态巡查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