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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执罚(襄)字〔2017〕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7-18 | 来源: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曹傲翔: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城区曹湾村二组集体土地485平方米,用于建钢构板房、鸡舍、饲料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当事人和村主任询问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截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截图。

  5.地类及规划用途认定表、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襄土资执告(襄)字〔 2017〕3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鄂土资规〔 2010〕1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属村集体;

  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4850.00.你应当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檀溪支行;账户:襄阳市财政局;账号:420016475080500079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德国 张爱军

  电话:0710 3551639

  地址:襄城区新城湾2号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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