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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一批土地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2017-07-26 |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 【 】【打印】【关闭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部、厅关于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地紧密围绕查处整改主要任务,并结合日常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各地在查处中综合运用立案查处及非立案查处措施,刚柔相济、惩教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一批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通报。依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规定,对于公开通报案件的办案单位及上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土地类典型案件

  (一)立案查处案件

  1.大邑县王泗镇政府非法批地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案。2016年1月7日,大邑县长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王泗镇飞羊村6社村民唐德云等11户签订协议租用集体土地25.1亩(其中耕地24.51亩),修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2016年1月15日,王泗镇人民政府召开党委会批准了该公司修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2016年3月,该公司动工建训练场地。2017年3月31日,大邑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撤销修建驾校训练场的《党委会会议纪要》,收回土地,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大邑县监察局进行处理。2017年4月6日,非法批准占用的25.1亩集体土地依法退还给飞羊村6社;2017年5月26日,大邑县监察局给予王泗镇副局级干部罗国元行政警告处分(大监发〔2017〕15号)。

  2.新都区张永培违法占地案。2016年5月,张永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都街道黄河村1组集体土地30.01亩(其中耕地5.66亩)修建堆场、停车场,硬化土地面积3.78亩,不符合《新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5月,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2016年9月5日,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正式立案;11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1月28日,新都区国土资源局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2月9日,向新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5日,在新都区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力量对该宗违法用地进行了整改。目前,该宗违法用地已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3.锦宏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绵竹锦宏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南镇红明村五组集体土地修建驾驶训练场,经绵竹市地政地籍所测绘,该宗地面积38.40亩(耕地30.6亩),其中土地硬化面积20.05亩(含老宅基地7.44亩),未硬化面积18.35亩。经德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该宗地块进行鉴定,该宗地实际损毁面积12.61亩,完全丧失了农业生产能力。鉴于绵竹锦宏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已涉嫌犯罪,绵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2日将该案移送绵竹市公安局,绵竹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于2017年3月8日出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017年6月5日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向绵竹市公安局函询该案办理进展情况,绵竹市公安局于6月6日复函告知该案已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调查,目前已对该案涉案人员陈正国、胡勇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对驾校股东之一的寇仕菊正在查找之中,下一步就案件侦办情况将及时反馈绵竹局。同时,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土地违法案件抄告了绵竹市供排水总公司、供电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要求,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4.四川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案。四川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于1997年7月和1998年8月分别取得位于涪城区青义镇灯塔社区一组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宝龙公司在土地上建有六幢生产仓库,一幢职工住房、一幢办公楼,其余土地部分硬化,用于工业生产。后因公司发展需要,另行征地26亩修建了新厂区,老厂区空置下来。2015年12月10日,宝龙公司与绵阳理工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拟在上述宗地上修建绵阳理工学校宝龙实训中心项目。2016年4月,宝龙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宗地上动工建设绵阳理工学校宝龙实训中心,新建了教学楼一幢,占地面积1408.53平方米;学生宿舍二幢,占地面积1985.08平方米;在建学生食堂一幢,占地面积850.3平方米;篮球场、乒乓球场共占地736.91平方米,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面积共计4980.82平方米(折合7.47亩)。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情况后,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调查;1月16日,向宝龙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15日内改正土地违法行为;2月6日,调查人员再次现场调查,宝龙公司未改正土地违法行为;2月15日,向宝龙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4.98万元。2月17日,宝龙公司缴清罚款,现土地已纳入市土地储备库,正在按新规划用途供地。

  5.蓬溪县蕊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蓬溪县蕊鹏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蕊鹏公司”)由原蓬南鞭炮厂从蓬南镇迁建至三凤镇观斗山村3、4、5、6、7、8社。2016年7月6日,蕊鹏公司根据安监部门有关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了爆竹生产线“三库”改造申请,重新规划设计爆竹混装药机生产线及配套工房、中转库和成品(危险品)库房,并于8月16日得到省安监局同意。2016年7月26日,蕊鹏公司将原厂区内的所有建筑进行拆除后,重新实施爆竹生产线“三库”改造工程。改造工程除使用原厂区土地外,另租用三凤镇观斗山村3、4、5、6、7、8社土地29.09亩(19393.33平方米)修建工房、中转房、库房、道路等设施,支付租金7.05万元。修建期间,三凤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还找过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资料,未发现其土地利用上的问题。2016年10月8日,三凤镇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蕊鹏公司租用土地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立即向蕊鹏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同时向镇政府进行了报告,但未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蕊鹏公司未停止施工建设,于11月底完成建设,12月上旬投入生产。2016年12月29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在卫片图斑核查时发现了蕊鹏公司违法行为,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用地符合《蓬溪县三凤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属农用地。2017年4月6日,县国土资源局专题向县政府报告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4月11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蕊鹏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蕊鹏公司退还非法占用三凤镇观斗山村集体土地29.09亩(19393.33平方米);没收蕊鹏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8493.4平方米;按非法占用土地2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484833.33元。各处罚事项均已执行。2017年4月17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县监察局,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正在开展耕作层破坏鉴定事宜。

  6.甘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法占地案。2016年4月,甘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通过巡查发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新区团结路南段建设项目涉嫌违法用地行为,当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2016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构筑物移交县国有资产委员会;12月县国土资源局将《关于移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度项目私自占用土地修建城市交通道路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请示》提交县纪委调查处理。2017年3月2日,中共甘孜县纪委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非立案查处案件

  1.金堂县成都市海象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16年2月,成都市海象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赵镇桐梓园村一组集体土地20.8亩(耕地20.3亩),用于修建管理房、游泳池、停车场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后,该宗违法用地已于2017年4月30日前拆除整改到位。

  2.苍溪县金龙炮厂违法占地案。2003年7月,苍溪县金龙火炮厂租用八庙镇塘坪村3、4、5组和涧溪村4、5组集体土地100亩。同年8月,该厂擅自在租用土地上修建砖木结构厂房,实际占地26.2亩,不符合八庙镇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向当事人宣讲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讲明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愿意自行整改。2017年5月3日,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在5月30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后,将占用土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目前,该宗违法用地已整改。

  3.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该企业于从2016年7月起,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岳阳镇白石村13社的黄连大土上修建弃土场板房,建筑面积共244.08平方米(0.37亩)。经核实,所占土地属旱地,不符合岳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后,该公司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于2017年2月24日至26日对板房主动实施拆除,2月27日全部复耕并恢复土地原貌。

  4. 阆中市江南办事处金银观村委会违法占地案。2014年10月,由于兰海高速路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造成排水系统阻塞,形成“小堰塞湖”,导致大片农田随时被淹没的可能。2016年9月,阆中市江南办事处金银观村委会在未取得任何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该村一组集体土地上开挖排水沟渠和临时堆放弃土,实际占地面积36.1亩(耕地35.48亩)。由于属公益事业建设,阆中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非立案处理,于2017年3月16日向该村委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村委会通过整改,已对开挖沟渠堆放的临时弃土场20余亩进行了复耕。下一步,为确保该河道整治实施,将对该宗地进行组卷报征。

  请各单位认真借鉴学习其他地区执法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妥善运用各种执法措施,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明法纪、坚决查处,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于情节轻微、存在主动整改可能的违法行为,可在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的基础上,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降低执法难度,实现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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