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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祚继: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2015-04-15 | 作者: 刘振国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要求,需要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修订程序,并同步制定配套法规,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制保障。就此,他已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提交建议。
  “《决定》的一些重大部署,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董祚继认为,《决定》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二是改革征地制度,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董祚继表示,上述4个方面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属于重大改革事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这样做,一是可以规范和引导土地制度改革,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尤其是防止出现系统性、颠覆性错误;二是可以稳定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通过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避免由于政策误读给企业和农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从现实需要层面,董祚继认为,《决定》颁布后,地方政府、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土地制度改革热情很高,其中也有不少误读,有的甚至是借改革之名行圈地之实。比如,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分属不同物权和地类,但不少人将《决定》中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套用到宅基地,以为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地买房,有的还以为“小产权房”要“转正”。又如,《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有的地方群众就以此为由拒绝国家建设征地,也有的要求比照商业用地出让价款增加征地补偿费。再如,《决定》提出有条件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不少工商资本就开始到农村以土地流转之名大量圈地。“其中一些人目的根本不在种粮,而是同少数基层干部勾结,伺机搞非农业建设。要遏止这股错误倾向,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董祚继说。
  董祚继提出,应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修订程序。鉴于《决定》涉及农村土地权利、集体土地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制度调整,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应在系统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全面修订。他还建议,应同步制定《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包括加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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