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政府出台《促进低效建设用地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力创新做法、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市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确定了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具体包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经所在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确认连续 2 年上缴税收低于 2 万元/亩而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商业房产等所涉存量建设用地;经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 号)规定的改造开发范围内的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若干措施》规定,项目开发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能耗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更新改造、集中开发、业态调整、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低效用地由市政府收回后出让用于产业项目的,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先出租后出让。